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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难道以为离任后受贿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发布日期:2022-04-11

一、案情分析

       

      被告人杨某曾担任A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和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等职务,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银行业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以及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2016年11月,杨某从A银行上海总部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电话、宴请等方式,要求原下属、现任A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清算组织管理科科长施某,在B公司名下子公司C公司分类评级中帮助提高分值,以帮助该公司顺利通过对第三方支付牌照续展的审核。嗣后,杨某以借款为由向B公司总经理黄某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50万元(以下币种同)。  

      公诉机关指出,杨某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取财物3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身向请托人索取、收受贿赂的情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犯罪数额为3万元≤数额<20万元,为数额较大;

(二)犯罪数额为1万元≤数额<3万元,并且有:


     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犯罪数额为20万元≤数额<300万元,为数额巨大;

(二)犯罪数额为10万元≤数额<20万元,并且有:


     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3、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罪数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犯罪数额为150万元≤数额<300万元,并且有:


      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损失。遇到相关案情,应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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